第三十条

已废止

燃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生产安全全面负责。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