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器具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活动。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安装、维修活动的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