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器具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并经法定检验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