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并经法定检验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