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付燃气费。逾期不交付的,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管道燃气企业催告,在供用气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仍不交付燃气费和违约金的,管道燃气企业在书面通知用户5日后,可以暂时停止供气。用户交付所欠燃气费后,管道燃气企业应当立即恢复供气。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