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企业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燃气工程。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