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废止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企业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燃气工程。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