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第四章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