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定价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或者行业价格协会进行测定,适时予以公布。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价格协会及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测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