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清真标志牌的,由民族事务部门收回清真标志牌,对伪造的清真标志牌予以销毁,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