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