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未按照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资源占用费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缴的,自滞纳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半年不缴的,收回其频率使用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