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在居民区、学校等人口密集的区域内,禁止设置、使用超过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环境标准的无线电台(站)。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设施或者设备周围,按照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域内,禁止新建居民住宅、学校等建筑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