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将该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