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下列案件的涉案财物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应当由办案机构委托县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鉴定:

(一)刑事诉讼案件的涉案财物;

(二)民事诉讼案件的涉案财物;

(三)行政诉讼案件的涉案财物;

(四)行政执法案件的涉案财物;

(五)仲裁案件当事人没有约定鉴定机构的涉案财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