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办案机构委托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专门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