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鉴定,擅自变卖、拍卖价格不明的涉案财物,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