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价格鉴证机构需要留存涉案财物的,应当征得办案机构同意并办理留存手续。价格鉴证机构对留存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坏、遗失,价格鉴定结束后,应当即时返还。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