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第四章 价格鉴定的程序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价格鉴证机构需要留存涉案财物的,应当征得办案机构同意并办理留存手续。价格鉴证机构对留存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坏、遗失,价格鉴定结束后,应当即时返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