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第四章 价格鉴定的程序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限出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没有约定时限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但鲜活物品和有特殊要求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鉴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