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三名以上的价格鉴证人员承办鉴定业务。

价格鉴证机构对需要进行专业技术鉴定的涉案财物,应当送有关部门或者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根据其提供的有关依据,做出价格鉴定结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