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