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丽江古城的室外噪音白天控制在55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45分贝以内。需要在室外开展的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区活动,组织者应当向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禁止在丽江古城内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高声招揽生意。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