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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已废止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对科学技术进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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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