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在乡(镇)从事农业科技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