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行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