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