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纳入建筑施工、监理单位综合信用评价范围。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