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社区康复人员康复期满的,或者社区康复期满1年经评估康复情况良好的,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作出评估报告,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开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并通知提出意见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原决定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