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安置基地(点)和社区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或者流动服务站(点),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