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安置基地(点)和社区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或者流动服务站(点),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