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管理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对围攻、谩骂、殴打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人员和监察人员,妨碍执行公务及其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