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虚假登记,造成权利人财产损失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