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需要上级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各种批准手续,批准手续不真实、不合法、不完备或者未经批准出现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