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属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效力自然灭失。

依法解除查封的,应当及时办理解除查封登记。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