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及其社会团体、投资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捐赠公益事业,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