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捐赠人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的进口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海关代征税。涉及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捐赠物资,受赠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属于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税或者免税手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