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建设的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设立纪念标志。捐赠人单独捐赠建设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命名,由受赠人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