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有效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辐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辐射污染防治责任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采取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防止对环境产生污染。放射性污染防治民用核设施营运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