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辐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辐射污染防治责任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采取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防止对环境产生污染。

放射性污染防治

民用核设施营运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