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公安、卫生、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提高公众辐射污染防范意识和能力。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