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辐射安全防护和辐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