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对居民住宅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含电磁环境现状评价的内容。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电磁环境的信息。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