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有效电力牵引的城市地面轨道交通、电气化铁道建设,应当避让居民住宅区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集中区域;确实不能避让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电磁辐射环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