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废旧金属熔炼单位应当对废旧金属进行放射性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发现检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