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核电厂排放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排放中、高水平的放射性废水。

核电厂温排水应当符合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