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核电厂外围区域划定规划限制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划限制区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得小于5000米。

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规划限制区内严格控制人口机械增长,依法限制新建、扩建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