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有效核电厂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场选址、运行、关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