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对建议的答复,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以公文形式答复代表,同时附上《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代表在收到承办单位对建议的答复后,填写《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办理态度和办理结果提出意见,并及时寄回交办机构。

代表建议需要2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并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