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自建议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交办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