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第四章 议案和建议的办理/第二节 建议的办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自建议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交办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