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第二章 议案和建议的提出第十一条已修改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建议提出:(一)不属于本省有关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的;(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三)涉及具体司法案件的;(四)代转信件或者有关材料的;(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六)没有实际内容的;(七)其他不应当作为建议提出的。对属于上述情形的,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退回代表或者作为代表来信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