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建议提出:

(一)不属于本省有关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的;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涉及具体司法案件的;

(四)代转信件或者有关材料的;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没有实际内容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建议提出的。

对属于上述情形的,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退回代表或者作为代表来信处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