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建议提出:
(一)不属于本省有关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的;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涉及具体司法案件的;
(四)代转信件或者有关材料的;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没有实际内容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建议提出的。
对属于上述情形的,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退回代表或者作为代表来信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