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信息无障碍交流创造条件,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盲文、手语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