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第四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信息无障碍交流创造条件,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盲文、手语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