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对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