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中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针,对残疾人就业进行统筹规划,给予优惠扶持和特殊保护,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他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